八、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
每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前,区房管局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自有住房及房屋租赁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外来务工人员审核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及公积金缴存情况,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
九、租赁补贴协议快到期怎么办?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十、房屋租赁备案依据是什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十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需双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所需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