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新闻: 成都女子花43万请闺蜜“驱鬼” 对方却拿来买了奢侈品(2)

发布时间:2018-04-09 18:5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 成都女子花43万请闺蜜“驱鬼” 对方却拿来买了奢侈品(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临近开学,冯女士母亲带着女儿去银行准备取钱交学费,却发现女儿卡中少了43万,急忙报警。2016年8月10日,赵慧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临近开学,冯女士母亲带着女儿去银行准备取钱交学费,却发现女儿卡中少了43万,急忙报警。2016年8月10日,赵慧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时,43万元已经被挥霍一空。  

赵慧告诉办案人员,自己怀孕了。2016年8月21日,经崇州市人民医院检查,赵慧确实怀孕。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孕妇,5天后,崇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赵慧主动终止妊娠,做了人流手术。  

2017年4月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赵慧被列入了网上追逃名单。经过半年的追捕,2017年9月8日,赵慧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挡获并临时羁押,同年10月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7年12月21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慧犯诈骗罪,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于2018年2月8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级法院均以诈骗罪判处赵慧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庭审焦点:已经流产的孕妇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两次庭审中,赵慧及其辩护律师对事实部分均无异议,赵慧自愿认罪。  

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以赵慧为孕妇为由请求判处缓刑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辩护律师称,虽然赵慧已经终止妊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符合应当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之一。  

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慧在取保候审期间是主动终止妊娠,且其在接受审判时已不属于怀孕的妇女,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之情形,故赵慧并不具有应当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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