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监督管理方面,草案也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本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政府未履相关职责,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而被约谈的部门、地方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若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要怎么担责?草案第九章特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力严重的要撤职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四种行为分别是: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当地医疗卫生事业或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公共健康危机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医疗信息泄露 严重者要处罚
若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要怎么处置?草案明确,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共明确了七种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违规开展执业活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法分配营业收入;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妨碍国家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秩序的行为。
索要财物构成犯罪要追刑责
医疗卫生人员若存在违法行为,怎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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