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新闻:成都男子参加公司组织旅游意外去世 是否工伤成争议焦点(4)

发布时间:2017-12-06 18:06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成都男子参加公司组织旅游意外去世 是否工伤成争议焦点(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是否是因工外出,又是否是工作原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活动中是否包含了旅游活动?

  为此,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采访了多位擅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律师,得到的答案截然不同。

  “这件事争议很大,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四川新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表示,工伤认定有“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争议点主要在于是否是工作原因。

  “现在情况越来越多变,比如公司组织的比赛、聚餐,这些活动看似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也有将参与这些活动时发生的意外认定成工伤的,因为和团队建设有联系。”在张林看来,类推到旅游活动,也不排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庆则认为,梁晓宇的意外不构成工伤。在她看来,就算是公司组织的旅游,也是旅游而非公事。“这相当于公司提供的一种福利,梁先生是在享受福利过程中出现意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的标准。”邓庆说。

  此外,邓庆还认为,不能因为有客户在就认定为这是公事。“陪客户一起游玩也是游玩,这和陪客户喝酒喝醉通常不认定为工伤是一个道理。”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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